2024-04-21

发布时间:2024-05-27  作者:服务项目

  第一条为消除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的危害(以下简称除“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除“四害”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除“四害”工作逐步达到国家规定控制标准。第四条除“四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第五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除“四害”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实施。第六条在各级爱卫会的统一组织下,各级卫生防疫、卫生检疫部门负责除“四害”防治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监测工作。第八条除“四害”应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毒杀等综合防治措施。城乡规划、建设和归城区改造,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防治“四害”的卫生基础设施。第九条单位和个人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并应做好以下防治工作:(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闲置容器积水,控制蚊虫孳生;(三)管好人、畜粪便,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住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废品收购、建设工程和肉菜市场等易招引或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应有完善的防范杀灭“四害“措施,并有专人负责除“四害”工作。鼠:粉迹法不超过5%、鼠夹法不超过1%;每一百间房(以15平方米为一间计,下同)有新鲜鼠迹(鼠洞、鼠粪、鼠咬痕、鼠路)的不超过2%;蚊:容器积水蚊幼孳生率低于5%;有蚊虫房间少于5%,有蚊虫房间平均不超过3只;蝇:饮食、食品加工行业无蝇,其他行业和居民住房有蝇房间少于3%;苍蝇的蛆或蛹检出率,单位、住户不超过2%,公共场所不超过5%;第十二条公共环境除“四害”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在卫生事业费中安排列支。单位和居民住户的除“四害”费用由各自负担。第十三条凡申请开设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或增加此类经营项目的单位,须经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审批,并经有关部门按规定公理手续后方可营业。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四条凡在本省境内生产、配制、销售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须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持有省级爱卫会办公室和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该药物的检验合格证。无检验合格证的不准生产、销售。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除“四害”监督员由县级以上爱卫会任命并发给证件。第十六条街道和镇(乡)爱卫会设除“四害”检查员。除“四害”检查员由街道和镇(乡)爱卫会任命,报上一级爱卫会备案。(一)在除“四害”监督员指导下,检查、督促本地区单位和住户的除“四害”工作;第十八条除“四害”监督员、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向受检单位或个人了解除“四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及“四害”密度监测,受检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第十九条对除“四害”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街道、镇(乡)爱卫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处理:(一)单位、住户的沟渠、沙井、容器积水孳生蚊虫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按水体面积计算罚款,单位每平方米(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罚款100元至500元,住户罚款10元;(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对单位罚款300元至500元,住户罚款50元;(三)单位室内“四害”密度超过本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除害,并按房间数计算每间可罚款100元至500元。第二十一条为除“四害”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确保除“四害”质量。除“四害”效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改进或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所罚款项由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负责。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除“四害”监督员会同工商、技术监督部门,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拒绝监测、阻碍执法检查而危及执法者人身安全者,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各项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部门。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爱卫会申请复议;收到复议申请的爱卫会应在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单位报请同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六条除“四害”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者,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农村应结合“两管五改”(即管水、管粪、改水、改厕、改灶、改畜圈、改造环境)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治理,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开展除“四害”活动,使其逐步达到控制标准。第二十八条市、县爱卫会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真实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